“決斗”在法國的興衰。在法國,決斗有5個世紀的歷史。有人把這些斤斤計較尊嚴的貴族看成謀殺犯或自殺者,有人從傳統(tǒng)與美學觀點出發(fā),緬懷這個“人懂得讓人尊重”的黃金時代。17世紀的一位法學家則說,決斗是“一種十分類似于英勇事跡的犯罪行為”。
為了一點小事決斗
這樣的景象常常發(fā)生:雙方騎在馬上,手執(zhí)長矛,在法國國王圈定的場地內(nèi)進行決斗,國王列席觀戰(zhàn)。大家在宗教儀式般的肅穆中,等待3聲響徹云霄的喊叫:“讓勇士們交手吧!”廝殺有時以一方戰(zhàn)死收場,有時以國王的一聲“住手”宣告結束。1642年,亨利二世開口太慢,沒有及時制止,以致一位寵臣死在眼前。
巴黎塞納河畔,圣日耳曼修道院附近有一片空地,巴黎人一大早就在這里洗刷他們的恥辱。雙方的鎧甲放在一邊,穿襯衣或緊身衣,擺好架勢。18世紀,決斗者左手一把匕首,右手一把長劍;到19世紀,主要使用手槍。除了決斗者以外,參加決斗的還有雙方的副手,這職務既光榮又危險,因為有時禁不住要助陣。到了后來,副手改為證人,起調(diào)解與仲裁作用。決斗一般見血即止,但如果強者不愿善罷甘休,弱者就只有一命嗚呼了。
17、18兩個世紀,是決斗的黃金時代。決斗首先是為了女人,許多受騙的丈夫和嫉妒的情人因不能容忍自尊心受傷而喪命。其次是公開侮辱、訴訟糾紛、出風頭……那個時代經(jīng)常為了一點小事決斗,比如說話聲音壓倒了對方、踩了對方一腳、偷看對方一眼……也可以不為什么事就決斗。兩位決斗者拂曉時刻出現(xiàn)在約會地點,經(jīng)常并無恨意,也無怨氣,只是為了解決“名譽糾紛”。他們知道這樣做有一人會喪命,但是“恥辱”只有通過流血才能消除,不然無法在社會中生存。他們出身相同,甚至還是朋友,在同一幢屋子、甚至同一張床上過完最后一夜。決斗前夕,貴族的習慣是玩一局牌,與朋友共同慶賀,喝點酒驅除害怕心理,看一本有趣的小說,好好睡一覺。天一亮,喝杯濃咖啡,乘上馬車赴會,然后鎮(zhèn)靜地等著那句平淡的“請吧,先生們”。
禁而不止的“高貴”現(xiàn)象
法國朝廷一致反對這種做法。1602年,亨利四世明令禁止。1602~1723年間,法國朝廷頒布過8道詔令,違禁者處死。但執(zhí)行者陽奉陰違,國王也無可奈何,怎么也消滅不了這種“高貴的”社會現(xiàn)象。國會、陪審團、國王經(jīng)常接到求情信,決斗者最多到外省避一陣子,或者讓自己的模擬像懸吊在絞刑架上。
到了17世紀后期,啟蒙時期哲學家在理論上批駁決斗的理由與動機,并從社會效果、痛苦與死亡等方面看待問題,使決斗失去大部分魅力。
經(jīng)過1789年大革命的洗禮,決斗者的身份起了變化,參加的主要是軍界、政治界、新聞界的人士。和平時期,決斗無疑是戰(zhàn)爭的最好替代品,窮極無聊、賭紅了眼、喝醉了酒的軍人樂此不疲。政治家覺得為風化之事動刀動槍未免庸俗,但為自己的政黨與思想在胸前挨上一劍或一彈,不失為光彩的事。政治動亂、選舉沖突等各種事件,都是產(chǎn)生決斗的肥沃土壤。決斗常成頭條新聞
19世紀,大眾傳媒成了政治舞臺上的“第四種力量”。報紙上論戰(zhàn)頻仍,惡言中傷,惱羞成怒也會引起決斗。如果面對面的是兩位名人,其中一人又傷重死亡,那更是求之不得的頭條新聞。
到了后來,決斗純?nèi)怀闪诵麄骰ㄕ?,報上鬧得沸沸揚揚,場上卻無一死傷,群眾逐漸失去興趣;新一代政治人物用更有效的方法解決爭端,諸如競選活動、謾罵、威脅,鬧得不可開交時一記耳光了事。
最近一場大造聲勢的決斗,發(fā)生在1958年俄裔舞蹈家塞爾日·里法和芭蕾舞團團長古伐斯伯爵之間。這兩位文藝名人既懂得制造轟動效應,也善于保全性命,在決斗場上點到為止,結果自然是皆大歡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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